以案普法: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野生植物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目前,一部分群众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保护意识不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毁于一旦,行为人更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典型案例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及闲鱼等网络平台,以100元-220元不等的价格向微信好友“xx明”、“xx龙”、“xx马”,闲鱼账号“1iangxxxxyi”等人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苏铁。2020年7、8月份及202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闲鱼账号“xx的川贝”发布出售苏铁信息。2022年9月7日,微信好友“xv”以2200元钱价格向李某某购买两株苏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钱作为定金,后因公安机关介入,该交易中止。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苏铁植物19株,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2株为锈毛苏铁,17株为石山苏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最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鲁052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纪检监察室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