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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野生动物哪些“红线”不能碰?

非法收购、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能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广大职工群众要不断增强纪法意识,坚决不触碰“红线”

一、典型案例

【案例1:网购野生动物制品】2020年5月,张某婷为求转运,花费9.5万元网购了一个白犀牛角制成的吊坠,昆明市警方调查时发现,张某婷曾在2018年花4500元购买过一个盔犀鸟吊坠送给了上司。2021年12月22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张某婷有期徒刑十年,并罚款10万,赔偿生态资源损失36万元。

【案例2猎捕眼镜王蛇食用2018年2月21日11时许,鹤庆县辛屯镇大福地村村民罗某、蒋某、黄某、黄某某在发现村子以西有一条“黑蟒”实为眼镜王蛇后,相邀约用棍棒、石头等物围打,将其致死剥皮与土鸡一起煮成“龙凤汤”食用。鹤庆县森林公安局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对4人进行了处罚。

【案例3:网购牡丹鹦鹉饲养】钟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了牡丹鹦鹉(非桃脸牡丹鹦鹉)10只,饲养在自己经营的档口用于出售。该种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最终,钟某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4购买穿山甲食用2019年8月,徐某和朋友们相约聚餐,徐某想着搞点珍稀的“野味”吃“有面子”,于是就联系了做水产生意的巢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转账了6000作为定金。聚餐当日,巢某按时将一只活着的穿山甲送到了徐某厂里的食堂中,巢某和厂里的厨师陈某一起宰杀了穿山甲,陈某进行了烹饪聚餐时,徐某还向朋友们展示了从穿山甲身上剥下来的鳞片。案发后,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保护分类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3.“三有”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常见禁食物种

1.两栖爬行类:眼镜蛇(饭铲头)、滑鼠蛇(水律蛇)、灰鼠蛇(榕蛇)、蟾蜍(蛤蟆、蠄蟝)等各种两栖爬行类;

2.兽类:果子狸、野猪、竹鼠、猪獾、黄麂(黄猄)等;

3.鸟类:麻雀、斑鸠、禾花雀(黄胸鹀)、水鸡(黑水鸡、白胸苦恶鸟等)、猛禽(猫头鹰、老鹰等)、鹭鸟(白鹭、夜鹭等)、雁鸭(野鸭、大雁)等;

4.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除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五、重要提示

保护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纪检监察室特向公司全体职工群众作出重要提示:

1.坚决不食用、不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购买宠物到正规交易市场,不能私下交易、网上邮寄交易;

3.不要带着猎奇心理去饲养不常见的动物,正在饲养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联系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中心,依法进行处置,不能随意放生。

 

纪检监察室

2024年2月27日